修法總說明在說什麼?(二)
這明明是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新增的第58條第1項,也明訂「本法規範適用對象為社會工作師」。
但是卻在第58條第2項規範我們看到這種粗暴的野蠻惡勢力,既然明目張膽地拿社會工作師法來規範全體社會工作人員,這是什麼鴨霸又怪異的邏輯?「從事本法第16條業務之社會工作人員於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前,適用本法第21條之規定」。
修正草案第21條,要求社會工作人員之行為需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其雇用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監督及維護其遵行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但是,請看一下社會工作師法是怎樣訂定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是由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喔,這樣子只能夠代表全國社工師公會的會員同意這個社工師倫理守則,但不代表其他不是社工師的社工員也同意呀,為什麼要社工員遵守社工師的倫理守則?
現行法第18條至少能老老實實地按管轄範圍正當規範自己社工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還不至於誇張到霸王硬上弓要社工員遵守,難道這次修法竟然妄想強渡關山?
修正草案第45條,這根本是騙人的玩意,會笑壞人家大牙的假開明。這到底怎麼回事呢?新增受雇於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之社會工作人員得組織工會,其相關規定受工會法之規範。
第一,還是要澄清,社工師法既然規範的是社工師,為什麼這裡又要管到別人頭上來?
第二,工會只要你想組就可以組,你找得到足夠的人、你願意擔負組織工作,你就可以申請成立工會,根本不需要社工師法額外開恩,工會法已經寫得非常清楚。所以如果不是公布的版本打字錯誤,那麼我們也只能遺憾地承認,台灣沒有工業社會工作,如果有,那肯定是站在資方這邊提供人力資源管理,否則,這條等於是存心讓外人笑話社工界不認真,連跟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都可以這樣亂來。

TO:也大奇
如果是如此的話,我必須要為我昨天看到你的回應而產生的想法1道歉..
那修法是否也應該將此部份拿出來討論呢?
其實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若雇主真是以關懷弱勢的角度來經營非營利組織的話,應該想辦法不要再製造潛在個案.
今天就算全部的納入勞基法又怎樣,政府若視而不見,勞工也拿雇主沒辦法.這是我覺得最悲哀的事.
1.適不適用勞基法真的是要看組織的行業別 這個在修法的公聽會也是有人提出澄清
2.在參加勞退的一些研習,得到的也是這樣的資訊
3.可以投勞保不代表適用勞基法
很多人把這二者混在一起談
4.我是社會工作者 但工作的地方 並不適用勞基法 我不知你幸福的論段從那來?
TO:也大奇
1.拜讀你的回應我覺得你實在太幸福.
你知道有多少社工是在社團法人底下工作的嗎?那這些人如果發生職災.或工作到老了退休生活怎麼辦?還有他的基本工資工時如何保障?
2.還有勞基法哪一條規定社團法人工作之社工不適用勞保?社工應該是屬於勞動基準法中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的勞工.
適不適用勞基法
必須以行業別判定
不能以職務角色
而社會福利基金會是適用勞基法
但是有些人是在社團法人做
也有些是在宗教組織做社會工作
此並不適用勞基法
這位義憤填膺的大大,社會福利業早就納入勞基法了,有公文喔.
現在的問題出在政府不管(不然怎會那麼多未立案安養中心24小時在虐待老人,知道內情的人應該不會反對我用虐待兩字)
所以,是社工的雇主故意無視於勞基法,讓社工有不合法的對待(我可以說是剝削嗎?)
翻翻勞基法就可以知道,不遵守的罰則很輕,況且連惡性倒閉不發資遣費的老闆都沒事了,大大認為不守勞基法會怎樣嗎?
您可以去檢舉雇主,但是勞工局會要求您具名,親愛的大大,您相信政府的公務員會有那麼大的熱忱來解決您的問題並確保您的工作權嗎?
我知道標準答案應該是要相信,但這個考試上的正確答案在現實中往往有不一樣的面貌.
調查一下,會相信的按1,不信的按2
如果修法團體真的有誠意來面對基層社工勞動條件不佳的現實,
那就替我們倡導,將社工員內入勞基法的保障吧,
搞清楚,社工員連這種基礎的保障都沒有ㄝ,
不要定這種不切實際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