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法究竟是良法或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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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錦鋒941215
(作者係為主任觀護人,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社會工作師等特考及格。)
目前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方向,如果是朝向引導及激發社會工作的發展遠景,而非限制未來社會工作的發展,則其修法的內容便不能太學術或太理想,否則對未來社會工作的推展,有害而無實益。未來社會工作師法如果朝社會工作師考試與專精社會工作師考試,分別取得,勢必讓社會工作師的養成過於遲緩,而且想法太虛幻。未來社會工作師的人數如果太少,將無助於社會工作之專業發展,也很不容易與其他助人專業一爭長短缺,尤其因人數太少,社會工作領域勢必引進其他領域的助人專業者,這時社會工作的專業作法必然產生質變。再者,無論醫師、律師、會計師..等,他們的專業執照只要考一次,就很專業喔!而且像醫師的專業訓練公認比社會工作師的專業訓練,更為嚴謹且更制度化,然而他們的分(專)科執業認證也僅由專業學會去辦理類似繼續教育的培訓,然後發證。我覺得未來社工專協也可以做做這件專業的事情吧!
社會工作師法要修改,我認為要用倡導的觀念去修法,好讓取得社會工作師證照的專業工作者勇敢去施展他們專業,順利開業,而且能維生,才是根本的。如果社會工作師法實施八年後,修法社工大老還擔心考中社工專技特考或高考者,可能恐怕還不具專業能力,這將是對我國社會工作專業的養成以及考試制度的最大諷刺。因此未來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方向,實應有別於一般社工員制度的改革,不可混為一談,似較明智。
未來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方向,不勝枚舉,惟至少應著重獨立執業的保障。因此未來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方向不妨著重如刑事訴訟法第182 條與民事訴訟法第307 條中未准許社會工作師拒絕發言之規定的修改。因為對於持有證照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之保密原則,應「擴及具有心理治療背景支持有證照的社會工作師」,因為社會工作師亦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處遇,特別是弱勢族群的窮人(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引自Barker & Branson,2000:112;陳慧女,2004:514)。另有學者認為如果執業者未被特別列在法令中受優先權保護,則案主權益會因法庭要求提出證據而被妥協;而這些證據若有溝通特權則可免於被揭露(楊瑞珠1997:165)。此外,社會工作師在社會工作師法第15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上述法條實開專門職業在立法例之惡例,對社會工作師的專業持不信任態度,對個案權利之維護,顯然草率,均斟酌之必要。
未來社會工作師如果要與精神科醫師、律師、會計師相較,往往被解讀為弱勢專業。因而多年來社會工作師的專業能力竟然連修法的社工大老都懷疑,平心而論,未來社會工作師要走的路,確實會比其他助人專業者走得會更辛苦。社會工作師法究竟是良法或惡法,往往存乎修法者的專業、心胸與遠見。司法界流行一句話「惡法亦為法」,如果未來社會工作師的修法結果,可以讓社會工作界一路哭到底,誠然不是好法。目前社會工作界的堅兵大都是當前修法社工大老所教導與栽培下長大的學生,一路走過來,由於他們平時要面臨強勢專業的威脅,不得不充實其專業智能,故做起事來很專業也很踏實。我覺得上述尖兵也該讓他們在社會工作師法的保障下繼續去發展事業才對。社會工作師法實施八年後,社會工作界還在作不必要的彼此推擠,可想像未來社會工作將真得畫不出美好的圓來。

社工師法最新的修法草案出爐了
從大家發表的意見概也可以看到諸多不滿的意見
雖有很多的回饗,但我想可能還是有多數的人關心而沒有表達意見
我想,是否有個可能,可以用個投票區,來看看大家的態度?
就現在討論的幾個論點,整理如下:
再者,如果萬一普羅大眾的意見是3.(3)聯盟這有計畫與大家一起提出一個相對應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