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倒霸權?還是打倒學術?---回應惠芳

| | Comments (6)

學術是霸權嗎?
但是…霸權一定是惡霸嗎?
且聽阿葛的回應…

惠芳

和妳素未謀面,但看得出也同是關注社工專業素質和前途的社工人。
我是東吳大學社工系葛書倫老師,針對妳信中的觀點和論述,想分享一些我在修法行動中的經驗、看法和感受。

我個人肯定每個為修法在作努力的個人和團體,我也寧願相信每個人的出發點是一致且善意的。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從小到大、從通識到專業、從知識吸取到實務經營,我們很少真正被鼓勵、被允許去充分陳述彼此立場和觀點,再透過民主過程逐漸達成共識。

由於缺乏實質的民主操練和素養,我猜想這也是為什麼當有不同的聲音出來後,大部分人會有較負面的反應和感受。所以我邀請所有的社工人來百花齊放,然後在過程中發展出更又效率又能反應群眾需要的民主機制。因此,修法小組不必這麼辛苦的幫大家做功課,這種關乎專業社群的公共事務,應該讓我們一起來做功課,一起來學習和成長!

惠芳,以下幾點為我對妳的論述的回應:

1. 分級是否就保證了考試及格率會提高?

反過來說,提高錄取率一定得靠修法嗎?
由於學界在出題和閱卷方面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老師們有此共識嗎?
若修過法後,還是沒有達此目的,如何善後?
再等另一個十年嗎?


2. 就目前修法內容來看,並無清楚界定何謂專精。

我個人的看法是,若依服務領域來訂專精,似乎是參考醫界的分類,內科外科腦科腸胃科之類的,疑問是:社工的助人界線可能如此切割嗎?就我所知,光是精神醫療社工,其涵蓋的領域就包括了各年齡層/各類診斷和問題/各種處遇,所以意欲將精神醫療社工單獨分出來成為一個專精,這個決定本身可能就違反專精的定義了,諸此類推,怎麼行得通?

更何況,這種專精的切割是否亦違反了綜融性社工中所強調全人/整體服務的理念?再說,這種專精切割對未來有需要轉換服務領域的社工會造成什麼樣的困擾?我想到的問題是,資深工作者可以直接從某一專精跳到另一專精嗎?

若不能,會不會變成一旦選定某一專精,就只有這一條路可走,因為少有人會有那個時間和力氣轉換後再從一般社工的基層做起,爬了5年後再成為專精,有人願意這樣嗎?

依我的猜想,考量目前惡劣的工作環境,再加上被專精卡死,我想在專業品質被提升前,專業士氣就會受到嚴重打擊,如此發展下去,可能社會工作未來會變成很多人轉行的墊腳石了(就像現在很多學生把社工系當成轉系或拿大學文憑的墊腳石一樣!)。

因為,誰要來做這種錢又少又不受尊重限制又這麼多的工作呀!大概只有耶穌菩薩和找不到工作的人或應屆畢業生了。因此,我認為這種依服務領域來界定專精的方法,很可能會是未蒙其利,反先蒙其害。


3. 其實除了制度壓人外,社工所面臨的最實質困境是我們的專業品質確實出了問題。

另外,我看過不少優質的實務工作者,但因專業自信不足,在呈現專業的過程中相當退縮或過份謙虛,結果往往是,他人也看不到我們的專業了。

其實,提升專業品質的路徑很多,尤其在一個強調實務的專業中,考試會是唯一或最好的辦法嗎?比較實在的作法是先健全我們的督導制度,儘可能匯集足夠的資源和支持,先把這些先天不足(學校專業教育的問題)、後天營養不良的實務工作者,餵飽了、喝足了、有力氣了、有光彩了,到時候,再談專業品質的提升,是否較有可能?

所以,不要再唱高調了,對一個快餓死的人,一碗粥遠勝過貝多芬的田園交響曲,是更可以振奮人心、產生能量的,人站起來了,服務品質的提升不是較有可能?

4. 社工師法規範的主要對象為實務工作者,相對地,我們似乎很自然就將提升專業的責任放在實務工作者身上,公平嗎?這樣的期許和承擔是否對實務工作者太沈重了點?

若說台灣的社工專業品質不足,平心而論,是否應從學校專業教育開始檢視起?畢竟這些實務工作者的專業養成是這麼起步的,不是嗎?

依我瞭解,在美國,若無碩士後2至3年的實務經驗,就算拿到了博士學位,也少有學校會接受其應徵。反觀台灣狀況,曾有實務經驗的老師少之又少,又怎麼說呢?再加上台灣教育資源不均/不足,學界老師就算有能/有心,面對大班教學的現實,又如何提升教學品質呢?更不用說,在台灣有幾個學校有這種條件只讓老師教其專精的課程?跨越本身專精去教專業中其他領域的情況在學界是很普遍的,不是嗎?所以說,如果養尊處優的社工老師都無法做到教有所長,又怎可以要求或期待資源更貧乏/支持更稀薄的實務工作者呢?提升專業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責任不應只由實務工作者一肩挑起,有心者,從學界開始,大家一起來相濡以沫吧!


5. 人與人間的彼此看待其實都是一種互動的結果,修法小組或許並未有任何特定舉動攔截非小組成員瞭解修法過程和內容,但反過來說,修法小組也未曾採取任何積極行動將相關訊息廣傳出去並教育大眾。

然後,對於這麼複雜的修法行動,卻期待大家在參加幾個小時的公聽會時就能搞清楚狀況?甚至期待大家馬上可能就想出比修法小組更周延的方案?依我的經驗和瞭解,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實質上,修法小組即將進行的公聽會倒不如說是說明會,因為光聽懂修法內容就不容易了,根本不可能有深思熟慮的回饋和論述!因此,容或有些人誤解修法小組,也並不令人奇怪,如果修法小組在運作架構上從一開始就考量讓群眾參與,在大家一起承擔的事實中,修法小組就不會揹黑鍋了。

至於效率問題,我想問的是,急什麼?
修一個法,就要被綁至少十年,還是穩重點好!
若有人做人身攻擊,攤出來談,一起來學習彼此平等尊重的對話!


6. 至於學術霸權的說法,可能見仁見智囉!

不過我想大家應該不會否認,在台灣,學者就是比較神氣些嘛!我們的文化重視倫理,大部分的實務工作者都是由學校老師帶出來,尊卑上下,自不待言!實務工作者人數但雖眾多,但影響力哪比得上老師?霸權不一定等於惡霸,學界的社工伙伴真有心實踐社工平等平權的信念,就應主動放下身段,而不是期待更弱勢的實務工作者跨出第一步!

葛書倫

Categories

,

6 Comments

漂漂阿姨 said:

其實,可不可以請老師們不要再說我們實務工作者做得不好!都不唸書...等等之類的話

因為有太多老師沒有任何實務工作經驗,或者也甚少與實務工作者深入長期的接觸,不明白我們勞動條件的惡劣~

在校學不好的學生投入社工職場,不出一二年就在這個領域生存不下去了,留下來的多是對這工作有熱誠,且有基礎的工作素養吧!!

我們也想做得更好,甚至把書本理論與實務驗證與結合~,但離校多年以及不佳的勞動條件,老師們協助過了嗎??

唉~老師們,真的很不喜歡聽到你們在課堂上對我們說大家要多唸書,我們都知道~我們也想呢!

曾是葛老師的學生 said:

看到老師的信
其實感慨良多
老師說出了社工實務的困境
我雖考上社工師
但對這次修法的幾項條文實不能茍同
社工這門在台灣猶處發芽階段
還未學走就要學飛
法真的愈修愈糟

曾是葛老師的學生 於 December 15, 2005 01:46 PM

拂塵之中 said:

看了葛老師的這篇回應文章......
深感佩服...因為把我想的都講出來了
而且字字清晰 對實務社工心境描寫恰到好處
我想 這就是儃於論述學者的優勢
也謝謝老師對實務社工和學生的體諒

我很高興看到很多社工人用自己的方式關心修法
對於這一行 自己還肯定他的價值和信念
所以更希望可以有更多 更陽光的發展空間
因此 我相信大家都一樣愛護這個行業
所以 對於修法 我們更應該謹慎...............
同時可以從中學習到如何尊重大家的聲音 彼此對話
一起走出在群體共識中社工未來發展的道路...

這一次 是社工界火盃的考驗
相信大家都能從中學習到經驗

拂塵之中 於 December 11, 2005 04:47 PM

也大奇 said:

有時候可能真的是老師教的不合用
但,看現在大學生的學習態度
其實很多是"學生不認真"
所以也得請學生們認真一點
老師們嚴謹一點,別都放水給學生pass

也大奇 於 December 10, 2005 10:43 PM

有一個人 said:

問題可能會發生在各個不同的階段,可能是:社工學生在錄取時素質不高、老師能力不足、學生不用心、政策的變動與不周延、就業環境的惡劣…等。

因為這篇文章是學校老師所提出來的,所以我就學校教育提出想法。

從北到南,從公立到私立,從老學校到新學校,每年收實習生後,光是社會福利服務、資源轉介這部份,我就不知道學校到底在教什麼。

學生不是一無所知,就只是略懂皮毛,而且最懂得是:美國怎樣怎樣。然而這在實務工作上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如果這門課真的這麼難教的話,建議把內政部編的社會資源手冊拿來,每個機構的功能介紹一遍,整個台灣的社會福利體系就可以大約的勾勒出來。

學校老師都會說:學校是教通識教育的,把所有的知識接予以教導,至於專精、特殊的技能,則需要機構提供在職訓練及教育來補足。但是,這程度未免也落差太大了吧。

請各位老師們,加油一點吧!!

有一個人 於 December 10, 2005 02:59 PM

sophia said:

葛老師雖為向日葵中一員
但我想老師的努力一直在讓我們也吸收得到陽光
謝謝!!

sophia 於 December 6, 2005 07:56 PM

Leave a comment

About this Entry

This page contains a single entry by sw published on December 5, 2005 4:35 AM.

一封轉寄的信---你陷入困境了嗎? was the previous entry in this blog.

社工也有政治?(一) is the next entry in this blog.

Find recent content on the main index or look in the archives to find all content.

Powered by Movable Type 4.3-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