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葛對於修法小組草案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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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葛挑出目前值得商榷的社工師法修正草案,後面加上阿葛自己目前提出的相關議題整合思考。


第一章 總則
適用對象(第4條):
不僅包括一般和專精社工師,尚且包括所有從事相關業務者(第17條),皆受(第23條,有關專業倫理)之規範

議題:如何看待自助團體/社區活躍份子或意見領袖,社工可能規範這些人嗎?

主管機關:針對醫療院所工作者 → 希望改為衛生署

議題:有可能二個不同主管單位並行嗎?


第二章 資格取得/撤銷
分級(第7條):分一般和專精(以專業領域來分)社工師;前者不可獨立執行業務(得由專精社工師/相關專家督導)

議題:
1. 以目前台灣社工現況,並非每個領域都已建立專精的規模架構;如何界定專精?(做5年以上即可?特定條件?)考試是否可引導產生專精?

2. 城鄉差距/人力不足/人員汰換率高的問題存在,許多機構根本從沒有督導制,相關專家若為上級行政長官或學者(大多沒有實務經驗或經驗不足),實質幫助到底有多大?會不會變成外行合法領導內行?學者又多了一個增加收入的管道?更制度化實務工作者和學者間的不平等關係?

3. 專精的產生,是否僅靠考試/證照即可逐年達成?其影響因素應是多元的,若有些領域無法在5年內發展出其專精層次,怎麼辦?

4. 分級制除業務內容的考量外,應在薪資/福利/權利義務方面都有所區隔,辦得到嗎?若辦不到,專精只代表了更多的責任/更繁重的工作,誰願意呀?

考試資格
一般社工師(第8條):允許應屆畢業生考;甲案允許非相關科系者以40學分來報名,乙案則排除

議題:
1. 證照目標是提升專業品質,為何應屆畢業生考上了?經驗豐富的實務工作者卻年年落榜?通過考試,是否就等於專業實踐的品質?在一個以實務操作為核心的專業,筆試是否為有信度的篩選方式?

2. 若為就業考量,可否針對應屆畢業生採認證制?和實務工作者的等級區隔開來

3. 乙案對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的人力需求,會產生很大問題


第三章 執業
業務範圍(第17條):規定/區隔一般和專精社工師的業務範圍(此項條文和第7條分級息息相關)

議題:
1. 法條所規定業務範圍的類型複雜多元,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工作對象/工作階段/執行場域/工作角色。在實務上/學理上,是
否可能如此明確界定切割??

2. 若一般社工師不能提供教育訓練和督導,請問學生實習如何應付?必然是僧多粥少,在現實層面上,可行性不足

3. 諮商/心理治療/研究發展/督導/教育訓練等業務的執行能力,必得經年累月地從淺入深來經營學習(以上各項業務本身,即有深淺程度的差別),做中學,往往是不二法門,怎可能用一般和專精資格來切割?

4. 現實的需求(如案主需求/機構對做研究的要求)和困境(如人力不足),必有實際運作執行的問題(如分工不均/人力調配缺乏彈性),若一般和專精社工師在薪資和福利上並無區隔,一定會在機構管理方面引發人際衝突/怠工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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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omments

雅文 said:

修法似乎是不可敵擋的趨勢,專業分級好像也是合理。只是在目前民
眾還搞不清楚志工與社工的差別、社工困惑於自己的專業定位時,這
樣內外在的環境劣勢中,有多少社工可以被分類,實在很令人擔憂。
專業分級原本是希望提昇專業服務的品質,但是現有台灣社會工作基
礎尚未穩固,社工師考證效應仍在昏亂中,分級對社工界會不會又是
致命的一擊呢?分級制度似乎應該要等待環境成熟,等待社工界已有
大批成熟的社工師或說資深專業社工後,才較可行。
另外以台灣社會工作的發展現況而言,又有誰可以擔負起裁判之職
呢?

雅文 於 December 9, 2005 12:33 PM

中正廟的鴿子 said:

謝謝聒噪烏鴉陪我講話,現在弄清楚妳的意思了,我也同意妳後面的看法。關於我們的勞動環境,其實是環環相扣的議題,包括我們自己被壓榨以及案主受波及等。

比方講,我有些朋友待的地方是公辦民營機構,承接的團體不一定以政府給的薪水聘請社工,往往兩份公務員等級薪水要養三個廉價社工,結果一邊要做公部門委託的服務,一邊要搞團體本身的組織發展與名望累積,蠟燭兩頭燒腦筋常打結,加班是常態,而且理監事還希望社工共體時艱,以休假方式取代加給,並不忘給社工洗腦說,這是在為公平正義的理想犧牲奮鬥。案主之所以受波及,是因為團體承接公辦民營後,總也忌諱某些太過激烈的砲轟舉動可能惹惱當局,影響
以後續約或是接其他委託案,結果公部門找了一堆學者專家闢室討論,搞一些奇奇怪怪的新方案,也沒有溝通就貿然上路,害得案主權益受損,社工就算內部工作會議有討論,但是最後能不能反映到當局,還是要看主管的決定,偏偏主管也有他自己的壓力,因為團體不靠募款而能營運下去,就是從公辦民營支付的。

所以我很高興看到聯盟成立,希望以後到處都有這種聯盟,隨時可以找到跟我同樣處境的人討論,越談越烈越投緣後就不用寄望別人來反映我真實的經驗,而
是讓實際的服務窘況露出,告訴跟公部門關起門來創新、倡導的專家學者,問題在哪裡。

我想,專業還是要從我們這些人自己談起,我們彼此來互相學習、切磋討論工作的狀況,讓經驗可以傳承,對話可以開展,不用考得妳死我活水深火熱,而是透過分享跟支持建立起專業的信心,我覺得這樣比較像在過正常的生活。

但是不理他們那些高層也不行,如果說他們的版本真的變成行政院內政部的版本,那立法委員又沒有人提相對版本的話,就會照他們的版本過關,所以還是要密切注意他們的行動,最好大家都去參加修法公聽會,或是討論好公聽會的發言策略,對這件事情還是要有點聲音才行。

中正廟的鴿子 於 December 2, 2005 04:05 AM

聒噪烏鴉 said:

給中正廟的鴿子
我所認為的自我反省性格包括了對於服務案主以及對於制度本身的反
動,身為助人者我認同助人專業是一門藝術,而非操作,所以我承認助
人有其主客觀的限制,在微視觀點時我們可以檢討哪一部份的服務不夠
周延,但是當許多個案面臨相同的處境卻無法使用個案工作解決,或許
社會行動模式才是解決之道,而現在我們所見到的是高層守在象牙塔
裡,醉心於地位與權力,所以如果要引起更多人加入改革的行列,就必
須要與傳統的官僚化有所區隔,為此我才會建議以反省性格為出發點。
另外我認為爭取勞動環境的改善並非放棄案主服務盡力,換個方向來講
健康的助人者更有機會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所以工作環境的改善是有
助於服務效率的提升,也是讓顧客滿意提升的手段。

聒噪烏鴉 於 December 1, 2005 09:23 AM 回應

病死豬 said:

我建議除了從現有的法條思考修法之外,更應跳脫原有的「專業化」
邏輯思考,否則修來修去只是換湯不換藥。至於主管機關....
為何非得被「公部門」管?難道我們不能由我們的社群自己管理自
己?非要把自己的主體性拱手讓人!

病死豬 於 December 1, 2005 12:46 AM

中正廟的鴿子 said:

我想請教一下聒噪烏鴉,關於社工的自我反省性格,不知所指為何?
很多時候壓榨我們看不清楚的,正是這種自我反省:一定是社工哪裡
沒有做到周全以致案主沒有獲得完好的服務,反倒不是去追問究竟有
哪些制度造成案主受害?同樣地,目前針對這個法的修改,之所以引
爆天怒人怨,主要是因為關乎我們自身的勞動處境,這也是為什麼大
家會說不要再被「考試」證照騙一次。透過議題的移轉,我們才有機
會看見社工人真正的勞動條件如何不濟,否則,我們又會陷落爭自己
勞動權益就是放棄為案主服務盡力的邏輯。

中正廟的鴿子 於 December 1, 2005 12:28 AM

聒噪烏鴉 said:

我也要給一些想法,雖然我很幸福,因為身在專業的保護部門中,但
我也是認同第一線的社工才是助人專業的專家與實踐者,針對行動策
略的部分,我想可以作
一、以基層自省和高層分贓作一區隔,即聯盟本身除了是制度的受害
者,更應該帶有對社工的自我反省性格。
二、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在修法時提出由下而上的修法草案,亦即除了
官方版本我們還有其他版本。
三、開拓創新,綜觀目前修法的草案僅是著重於修改,但缺乏開拓與
創新,故聯盟既然要避免陷入僵化,就必須要走創新的路。
四、分析,請大家保留考試成績,我們來進行統計分析,直接以統計
的方法來呈現考試本身缺乏信效度的荒謬。

聒噪烏鴉 於 November 30, 2005 10:33 PM

鴨子 said:

我想到小陶老師之前一篇有關"專業化不等於建制化"的文章中提到的.
英國律師執業的認證方式...
有意願的人,到當地律師公會登記註冊,並在三年之中參加當地律師公
會會所俱樂部的每週例會五十三次,就取得和保有執業資格。以正式的
座談、會員間的聯誼和非正式的討論,來讓有執業能力的人彼此相互認
識了解,截長補短,形成分工與合作的默契

這樣的專業很人性化與生活化,很好!

雖然這樣美好的制度在台灣實行不太可能.
但還是有所期待.
以為讓多些人知道或許就愈有成真的可能

.....
已得利益者不肯放手
未得利益者擠破頭想有
但少有人想過為什麼要有

鴨子 於 November 29, 2005 08:24 PM

洪月華 said:

阿葛的看法,我十分贊同。
也蹦一些想法:
1.咱們是否參考托兒所與幼稚園的模式:
托兒所與幼稚園都是幼保,均屬學前階段,目標皆著重教育暨保育,
屬性相關相近,可他們的主管機關則分屬內政部及教育部,他們用修
習項目來區隔,可供我們思考。
2.盡量從母法中去修訂過去粗糙、不周延、忽略社工權益的部份,別
再創造一些有的沒的考試來折磨社工。
3.極力反對學分班的應考資格,廣開此大門的惡果,我們現在正在自
食哪!相對的,是不是要奉勸大家不必浪費四年唸社工呢?
4.修法的內容即將被專協等送出,命運將註定囉,(唉),不認命
時,請大家告訴大家,該如何行動?北中南串聯?或---?

洪月華 於 November 28, 2005 11: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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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age contains a single entry by sw published on November 24, 2005 1: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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