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師法修法方向
社工師法修法協商前三次會議紀錄。
案由(一)有關四大團體共同參與社工師法修法之運作方式,提請討論。
案由(二)有關本工作小組運作方式,提請討論。
案由(三)有關修法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時間,提請討論。
案由(四)有關目前社會工作師法的要項、內涵之妥適性與周延性,提請討論。
案由(五)有關社會工作師法的定位,提請討論。
案由(六)有關社會工作師法中社會工作師分級分科制,提請討論。
案由(七)接續第二次會議,有關社會工作師法的定位,提請討論。
社工師法修法協商會議紀錄
案由:有關四大團體(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臺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共同參與社工師法修法之運作方式,提請討論。
決議:
(一)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臺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同意合作進行社會工作師法修法事宜。
(二)修法工作小組:由各團體於一週內各自推薦三位代表(含理事長)組成修法工作小組,代表之推舉請考量多元領域、及實務工作者與學者比例平衡原則。修法工作小組委員務必全程參與並親自出席每次的工作會議(約三週召開一次會議)。
(三)有關修法所需經費,請社工專協代表向內政部社會司提出經費補助申請。倘若修法經費補助申請案未獲內政部核准,則修法所需之一切費用(含人事、行政等)由四團體共同負擔。
附帶建議:倫理守則之制定也是由四團體共同參與,由全聯會主責,請專協、醫協與心衛社工學會各自推薦2~3位代表參與。
社會工作師法修法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案由:有關本工作小組運作方式,提請討論。
決議:暫不分組,初期會議先就本法之定位建立共識,而後進一步研議修正條文,屆時如有需要,再行分組。
案由:有關修法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時間,提請討論。
決議:七~九月每三週召開一次工作小組會議,開會時間為:7/7、7/28、8/18、9/8、9/29,週四晚間6時30分;十月以後視修法進度決定是否二週召開一次會議。
案由:有關目前社會工作師法的要項、內涵之妥適性與周延性,提請討論。
決議:
(一)社會工作師法之妥適性與周延性,可就下列七點進行檢視:
1. 管轄範圍(適用對象)
2. 定義社會工作師(員)
3. 資格取得/撤銷
4. 管理督導機制(含繼續教育、倫理守則)
5. 業務範圍、實施場域
6. 組織(含公會、事務所)
7. 罰則(二)請各團體就上述七點提出初步修正主張(建議),並於
94/06/29 (週三)下班前,交由沛怡彙整。
社會工作師法修法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案由:有關社會工作師法的定位,提請討論。
決議:
(一)社會工作師法應包含之面向如下:
1. 管轄範圍:含適用對象(社工師、社工人員)、主管機關等
2. 定義社會工作師
3. 資格取得/撤銷:含社會工作師分級制、犯罪紀錄審查等
4. 管理督導機制:含繼續教育、倫理守則、倫理爭議審議、申訴管道等
5. 業務範圍
6. 組織:含公會、事務所
7. 社會工作師權益維護保障
8. 罰則:含調查與懲處(如檢舉、調查、調解、公聽會、懲處、停職等)
9. 附則(二)進一步討論上述面向之內涵
1. 管轄範圍(含宗旨、適用對象、主管機關):
(1)適用所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含社會工作師、及其他實際從事社會工作者。
(2)「社會工作師」名稱,僅限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社會工作師高等考試者。
(3)從業中之社會工作人員即使尚未取得社會工作師證/執照,仍受本法(倫理守則)規範。
(4)對於不符合社工師應考資格、然目前已在社會工作領域工作者,應協助其進入體制內。
(5)社會工作師分二級。2. 定義社會工作師:需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社會工作師高等考試。
3. 資格取得:(本次會議尚未討論「資格撤銷」部分)
(1)贊成社會工作師分級制(分二級),且二級皆由國家授予證書(透過國家考試方式或國家授權專業團體認證):
(2)分級名稱、定位尚無共識A.主張一:分級暨分專門領域;一般社會工作師、專精社會工作師,前者不可獨立執行業務或開業,需接受上級或專家(即資深社會工作者)之督導(under supervision);後者不僅可獨立執行業務,亦可開業,且其專精於某一領域(如醫療社工、老人福利領域等)。
B.主張二:分級不分專門領域;一級社會工作師、二級社會工作師,前者不可獨立執行業務或開業,需接受上級或專家(即資深社會工作者)之督導(under supervision);後者可獨立執行業務或開業。
(3)爭議
A.第二級考試方式?辦理單位?
B.如福利領域發展如不夠成熟,是否就沒有第二級考試?如是,則該福利領域應由何人負責督導?(4)分科的優點:
A.在職場上更具專業競爭力
B.承接政府相關委託案更具說服力
C.增進社會大眾認可
D.提升專精社工師之能見度
社會工作師法修法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案由:有關社會工作師法中社會工作師分級分科制,提請討論。
決議:
(一)社會工作師分級暨分專門領域制
1. 名稱:社會工作師、專精社會工作師;
2. 社會工作師:不可獨立執行業務或開業,需接受上級或專家(即資深社會工作者)之督導(under supervision);
3. 專精社會工作師:不僅可獨立執行業務,亦可開業,且其專精於某一領域(如醫療社工、老人福利領域等)。(二)發展尚未成熟之專門領域即不會有第二級考試,則該類領域之督導可由資深社會工作者或外聘專家擔任。
(三)第二級考試之辦理視專門領域發展情況,得就下列三種考試辦理方式擇一辦理:
1. 國家考試機關(考試院)自行辦理;
2. 國家考試機關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如內政部、衛生署)辦理之;
3. 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門領域專業團體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負監督之責。(四)社會工作師法條文增訂:
1. 社會工作師分專門領域考試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全國性專業團 體訂定之。
2. 有關專精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應於社會工作師法中明確訂定:(1)應試者需具備同領域實務工作經驗一定年數(如「5年」);
(2)且需累積該領域專業繼續教育一定時數(如「至少100小時」)。案由:接續第二次會議,有關社會工作師法的定位,提請討論。
決議:
(一)針對「資格撤銷」規定之共識如下:
1. 社會工作師法中增列資格撤銷條件;
2. 資格撤銷條件應包括二面向:(1)不當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例如隱瞞犯罪紀錄(如貪污、精神疾病、性犯罪等);

唉...不是要找目前修法版本的碴,
而是現在修法裡面的內容,真的是...邏輯怪到不行...
我想,最好的方式或許是:請大家一起來找碴!
swrvictim 於 November 23, 2005 12:29 PM
不當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例如隱瞞犯罪紀錄(如貪污、精神疾病、
性犯罪等)
精神疾病者不得為社工師?
針對此點有所不解。
傅小姐 於 November 22, 2005 11:02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