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修法進度報告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共同合作,擬透過組成修法工作小組以及舉辦四場公聽會的方式,完成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
—來自修法小組的修法報告
一、緣起
近年來台灣地區政治經濟環境快速發展,社會結構隨之急遽變遷。社會問題多樣化之下,不同文化、族群與需求之案主遽增,各種福利需求日益殷切,社會不僅需要更多的專業社會工作人力,對實務界之社工員(師)而言亦是新挑戰。社會工作師法自民國86年4月2日頒布,施行迄今已滿八年,面對社會問題越趨嚴峻之考驗,實有必要重新檢視調整,以朝向成熟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俾能因應時代變遷之需求。
爰此,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
二、修法工作小組成員
修法工作小組成員(共12位)如下: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代表-政大社會系
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代表-國泰醫院社服室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三、修法進度報告
社會工作師法修法工作小組已於6/12、7/7、7/28、8/18、9/8和10/6召開過六次會議,目前已規劃出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法方向(詳如表一),刻正進行修正條文之草擬;待修正條文對照表完成,將公告於四團體網站上,並預定11月底至12月下旬期間,分北、中、南、東四區舉辦公聽會,屆時歡迎社工伙伴們踴躍出席公聽會。
如各位社工伙伴對於整個修法工作方向或進行,有任何想法,請不吝提供意見給我們,歡迎將書面意見email至(心衛學會psysw@ms93.url.com.tw)。
四、修法重點簡介
本次修法擬從九大面向(詳如表一)著手:含管轄範圍、定義社會工作師、資格取得/撤銷、管理督導機制、業務範圍、組織、社會工作師權益維護保障、罰則及附則等;其中又以下列四項變動較大:
(一) 社會工作師分級暨分專門領域制
社會工作師分級暨分專門領域制之建立,係為提升社會工作專業地位,此乃參酌美加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及國內相鄰助人專業(如醫師、護理師等)分科認證制度,將原有一試定終身之社會工作師資格,規劃成(一般)社會工作師(暫稱「一般社工師」)和專精社會工作師。
一般社工師為大專以上社會工作及其相關科系畢業者即可報考,考試題型建議採選擇題型,期使具備一定社工專業知識者,皆可順利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一般社工師不可獨立執行業務或開業,需接受專精社會工作師、上級或專家(如資深社會工作者)之督導。
專精社會工作師則是當一個專門領域(例如醫療社工領域)發展成熟時,任職於該領域之一般社工師累積一定之工作年資、經驗,輔以接受與該領域相關之專業繼續教育達一定時數/積分時,即可參加專精社會工作師甄試,通過者,則成為該專門領域之專精社會工作師。專精社會工作師可獨立執行業務,亦可開業,就其專長為民眾服務。
(二) 專業繼續教育制度
台灣社會快速發展,社會及人口結構急遽變遷,在在影響社會工作的實施,新的政策立法賦予社會工作者新的任務,新興的社會問題造成新的案主群浮現,而新的知識理論創造出新的技術和方法;為與時俱進,社會工作專業繼續教育制度之建立為時勢所趨,透過專業繼續教育制度與社會工作師換照制度的結合,更能增進社會工作服務輸送效能、確保弱勢族群之權益。
(三)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暨評議機制
倫理評議機制的明晰與完整是一個專業受到社會大眾認可的要素之一。內政部社會司於1998年所頒佈之台灣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十八條(含逐條說明),只原則性說明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對於相關專業名詞之定義、專業人員與求助者以及組織雇主和受雇社會工作者之權利義務之範定、案主保護措施、罰則等卻闕之弗如,實不足以因應今日社會工作者在自身工作環境中所遭遇的倫理兩難之疑義。期待藉由本次社工倫理守則之修訂及倫理爭議審議委員會之建置,構築保障案主與社會工作者權益的機制,進而實現社會工作專業責信之理念。
(四) 社工師權益維護與保障
社會工作者一心為案主謀求福利、捍衛權益,在執行業務時,卻很少考量到自身的安全與權益,故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即是納入相關條文以保障和維護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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